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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国法与道教戒律的关系

        作者     高明见
    一,道教戒律简述
    道教教规,包括戒律,以及由戒律延伸出来的清规,统称为“清规戒律”。那么何为“戒律”呢?唐代的《道教义枢》解释说:“戒者,解也,界也,止也。能解众恶之缚,能分善恶之界,又能防止诸恶也。律者,率也,直也,栗也。率计罪愆,直而不枉,使惧栗也。”又复加解释说:“戒律者,戒,止也,法善(效法善的)也。止者,止恶,心口为誓,不作恶也。”“律者,终出于戒中,无更别目,多论罪报刑宪之科,……斯则戒主于因,律主于果。以戒论防恶,律论止罪故也。”所以道教认为律虽然出自于戒,但戒和律还是有所区别的,戒是因,律是果;“戒”即劝善止恶的告诫,“律”是必须遵守的条文;戒是用来防止恶行的,但如果没能防止住恶行,有了罪,就必须领受惩罚,这就属于“律”的内容了。所以戒和律二者都要求人们从思想深处建立起防过止非的警戒,而律,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“清规”。我们今天统而言之的“清规戒律”,其实“戒律”属戒,“清规”属律。
    教规对于宗教而言极其重要,它跟信仰有关,是如何去巩固信仰、践行信仰的基本保证。作为道教的教规,戒律就是道教徒的行为守则,奉戒专一,可制止“恶心邪欲”和“乖言戾行”,为证道之阶梯,所以道教对“戒律”是非常重视的。道教在长期的发展中,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戒律体系。如道藏三洞四辅十二类经书中,第六类就是戒律类。《道教义枢》、《云笈七签》中都对戒律作了充分的阐释与介绍。无论正一道还是全真道,都对戒律极为重视,如正一道四十三代天师张宇初《道门十规》中说:“凡行持,以戒行为先”,全真道则要求教徒“十恶不生,无思无为,一念修道,去掉凡心,以戒为师”,并规定“凡全真未习戒本,不得习经法”。
    道教戒律繁多,除了从道教自身教义出发制定出的一些戒律外,也借鉴了佛教的一些戒律,并吸收了大量儒教的伦理思想,使道教的戒律有更强的教化作用。《道德经》中就有不少关于戒律的内容,如“我有三宝,持而守之。一曰慈,二曰俭,三曰不敢为天下先(六十七章)”,不敢为天下先,就是不争,就是让。另外还有“生而不有,为而不恃,长而不宰(第十章)”;“不自见故明,不自是故彰,不自伐故有功,不自矜故长(二十二章)”;“是以圣人去甚、去奢、去泰(二十九章)”;“处其厚不居其薄,处其实,不居其华(三十八章)”;“甚爱必大费,多藏必厚亡。知足不辱,知止不殆,可以长久(四十四章)”;“方而不割,廉而不刿,直而不肆,光而不耀(五十八章)”等内容,其实就是道教戒律的雏形。道教创立后又有三皈五戒;八戒;想尔九戒;十戒;孚佑帝君十戒;智慧上品大戒;智慧闭塞六情上品戒;智慧度生上品大戒;三洞众戒文;三坛大戒及崇百药、说百病等等。这些戒律的内容大同小异,只不过产生的时代不同,一些高道大德对戒律的内容有所侧重而已,但其止恶防罪的目的都是一致的。如果戒法精严、守持的好,则必有大福报。如出自于天师道经典《老子想尔注》的想尔九戒,分上中下三品,共九条,上品戒文是:行无为;行柔弱;行守雌,勿先动;中品戒文是:行无名;行清静;行诸善;下品戒文是:行无欲;行知止,并说“能持上品戒者,可望位登仙班;能持中品戒者,可以延年益寿;能持下品戒者,可以避免夭伤”。再如被道教称为“积功归根五戒”的戒文中就说:
    “一者,不得杀生。一切众生,含气以上,螈飞蠕动之类,皆不得杀。蠕动之类无不乐生,自蚊蚁蜓蚰咸知避死也。
    二者,不得荤酒。戒洒者,非身病,非礼法,皆不得饮。身病,谓己身病,应以酒也。法礼者,尊卑之礼,真灵之飨,刚不至于失之者也。
    三者,不得口是心非。戒妄语者,若不闻见,非心所了而向人说,皆为妄语,所说事与心相违也。复有绮语、谄曲、反复、两舌。
    四者,不得偷盗。一钱以上,有主无主,非己之物,皆不妄取。在地地官,在水水官,在人人主,如是则无无主之物。
    五者,不得邪淫。戒淫者,非夫妇,若男若女,皆不得犯。夫妻虽非犯戒,过之亦为淫犯。
    此五戒者,持身之本,持法之根。凡能持此五戒精进无虞者,益算延龄,天神护佑,永脱五刑之苦,世世不失人身。”
    至清初,全真龙门高道北京白云观方丈王常月,将数目庞大繁复的道教戒律删繁就简,制订“三坛大戒”制度,即“初真戒、中极戒、天仙戒”。
    《初真戒律》,立持戒、出入、事师、视听、言语、盥栉,饮食、听法、出行、起立、坐卧、作务、沐浴等“威仪”十三种、二百条,从各方面对受戒者加以约束。得受初真戒者称妙行师。只有得称妙行师者,才可进而受中极戒。
    中极戒,戒文凡三百条,从正念修持以至待人接物,俱有种种规定。有些规戒属于一般社会公德的范围,且多与儒家伦理纲常相一致,也有些规戒似与佛教戒律相通。但主要的规戒则是从道教教义出发规定的道德尺度和价值标准,如不得傲慢三宝轻忽天尊,不得信外道杂术邪见,以及当忍人所不能忍、当断人所不能断、当学人所不能学、当容人所不能容,等等。若能“行戒不犯,犯即能悔,改往修来,劝人奉受,念戒不念恶,广度一切,自感神真,吉无不利,保汝成真。”得受中极戒者称妙德师,才能进而受天仙大戒。
    天仙大戒共二百七十条,持戒至天仙大戒,就能“得生无量智慧,增无量善因,灭无量业障,消无量烦恼,延无量寿算,长无量福田”,从而位证天仙。到此时,心地光明,德充道极,无戒可说,无律可持,“戒无不戒,不戒乃戒;戒无所戒,乃为真戒”,成为“不戒乃戒”的“天仙”。此一说,类似于孔子所谓“随心所欲而不逾矩”,关键不在于“随心所欲”,而在于能够“不逾矩”。受天仙戒者称妙道师、不受天仙戒者不得传戒。
    道教认为,学道之士莫不持戒精虔以积累功行,若不求戒为师,持戒为命,即是不明性理,不遵大道之人。所以左仙公葛玄说:“学道不修斋戒亦徒劳山林矣”。夫戒者,戒诸恶行也。故不持戒,道无由得。尤其是三坛大戒,乃是全真教徒的行为规范,是故三百余年来,一直为道教徒修道持身之规范,积功累行之路径。从善止恶、去妄归真,莫不由“戒”渐进而顿悟。 由此可见“戒”对于道教的重要性。 
    二,道教戒律与国法的关系
    戒律与国法的关系,其实早在清初王常月祖师的《初真戒说》里就说的明明白白了,其中说:“人能受持者,非仅欲人尽心尽性,抑且欲人知命知天,出世于入世之中,达身于省身之内,实有佐于王化,绳人于众善也”;又说“法中之戒,即正己诚意之学;戒中之法,即治国齐家之化”;认为“明有王法,幽有道法。道律治己,王律治人,二者表里,以扶世教。今者,抵知有王纲之律,不知道法之戒;知道法之戒,不知王纲之律者,是偏见也”。就是明明白白的告诉我们,持守道教戒律既能修身养性通达天命、超凡脱俗,又能辅佐国家进行教化,导人向善;戒律中既不乏正己诚意的学问,也包含齐家治国的教化;戒律的作用在于治理身心,国法的作用在于惩治有罪之人,戒律和国法是互为表里并行不悖的。作为道教人士,外守国法是作为公民的底线,内守戒律是修行者的本分。因为戒律的主要内容是告诫、是约束、是劝止,是在教理教义原则下提出的信仰和修持的要求,和高于社会公德的宗教道德要求,所以戒律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国法、严于国法。但是,戒律,尤其是戒律里面的清规也要与时代相适应,绝对不能超越国法,与国法相抵触。对此,国家宗教事务局王作安局长在“国法与教规关系”研讨会上也明确指出“正确把握国法与教规关系,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,维护国法的权威,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,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;必须坚持依法管理与依教规管理相结合,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法行政,做到带头守法、公正执法,宗教界要在法制框架内加强教规制度建设,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思想行为,不断提高自我管理的制度化水平。”
    清规是道众的行为规范,是对违犯戒条情况比较严重的道众实施的惩罚性措施。国有国法,党有党纪,家有家规。庙有庙规,亦理所当然。但在古代漫长的岁月里,国法之外是允许有私刑私法的,家有家法、族有族规,违犯家法族规情节严重者,是可以不经国法私自处罚甚至是处死的。古代道教虽然也讲究国法为先,但在清规里也不乏体罚、处死这样的规定,尤以金元到明清以来的全真派为突出。如明正统年间编成的《道藏》收有《全真清规》,里面收录有“教主重阳帝君责罚榜”十条,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清规的道士的处罚标准:
    “一犯国法遣出;二偷盗财物、遗送尊长者,烧毁衣钵,罚出;三说是谈非、扰堂闹众者,竹篦罚出;四酒色财气食荤,但犯一者,罚出;五奸猾慵狡、嫉妒欺瞒者,罚出;六猖狂骄傲, 动不随众者,罚斋;七高言大语、作事躁暴者,罚香;八说怪事戏言、无故出庵门者, 罚油;九干事不专、奸猾慵懒者,罚茶;十犯事轻者,并行罚拜”。
这些处罚措施倒还不算严厉,但越到后来就越严格化和多样化,除了罚出、罚斋、罚香、罚油、罚茶、罚拜外,还增加了迁单(降职处分)、催单(赶出宫观)、炙断眉毛、摘去衣领、打扁拐、顶清规火化示众等体罚、羞辱、甚至处死的严厉措施。如道光二十三年(公元1843年)陕西张良庙清规榜共三十六条,处罚最重者为:“第二条:违犯国法,奸盗淫杀沾辱道风者,按清规重责四十,炙断眉毛逐出”。“第六条:欺抗尊长、违令公务,恃强僭分者,重责三十扁拐逐出”。“第二十八条:大众常住,不得荤酒赌钱,败坏教相,如违犯者,重则逐出,甚者炙眉”。
    沈阳太清宫伪满康德年间清规榜,全榜共二十九条清规。处罚最重者为:“第一条:凡奸盗邪淫,败太上法律,坏列祖之宗风,架火焚身”。“第二条:拐带欺骗者炙眉烧单(开除道籍)”。“第三条:扰乱清规不遵律法者杖责革出”。第五、六、七、八条皆杖责革出。
    咸丰六年(公元1856年)十一月北京白云观清规磅,全榜共二十三条清规。处罚最重者为:“第二十三条:违犯国法,奸盗邪淫,坏教败宗,顶清规,火化示众。”
    而在清末至民国期间的北京白云观清规榜则规定如下:
“一凡奸盗邪淫。败太上之律法。坏列祖之宗风者。架火焚身。
一凡拐带斯骗者。炙眉烧单。
一凡搅扰清规。不遵律法者。杖责革出。
一凡赌博耍钱者。杖责顶清规。
一凡谈讲烧丹练汞。哄骗迷人者。杖责逐出。
一凡饮酒茹荤食肉。搅乱常住者。杖责逐出。
一凡毁伤父母。詈骂大众者。杖责逐出。
一凡不拜师长。不知宗派者。逐出。
一凡常住办事克众利己。隐瞒大众者罚打斋。
一凡倚恃官势俗党。欺压道众者。合堂公议。杖责逐出。
一凡妄语戏谑。不遵规矩行事者。轻跪香。重杖责迁单。
一凡大众上堂公事。俗衣小帽者。跪香。
一凡私自募缘不通众。不入常住者。迁单。
一凡妒贤良。欺谩后学。骄傲自夸者。逐出。
一凡上殿登坛。笑谈喧嚷。背立呼童。邪目曲视。吃烟唾痰。不衣臣礼。拜跪不恭者。跪香。
一凡各殿神祠。早晚香灯供桌。秽污不洁净者。跪香。
一凡朝暮功课。转天尊不到者。跪香。有公事者。免。
一凡朔望圣诞。大众朝贺。云集不到者。跪香。有公事者免。
一凡上斋堂。言语衣冠不正。碗响筷子落地者。跪香。
一凡挂插袋荷包。上斋堂吃烟。不遵道规者。跪香。
一凡常住食物私自待宾。不上客堂者。跪香。
一凡常住赤体露卧。不穿小衣。不扎裤管者。跪香。
一凡烹饪供献。污水秽柴作食。灶前戏笑不虔敬者。跪香。
一凡灶火烧香。小衣上殿。失带冠巾不恭敬者。跪香。
一凡出门不告白。不领签者。跪香。
一凡丛林私食。不供众者。罚打斋。
一凡出坡动静。不随众者。跪香。有公事者。免。
一凡公私出干。灯火回者。跪香。有公事者免。
一凡开静不起者。跪香。
一凡止静不吹灯阐单者。跪香。
一凡私自开看藏经。不鸣众者。罚打斋。
一凡夜寝言语惊众者。罚香。
一凡厨房抛弃米谷。损坏什物家伙者。跪香。
一凡常住有大公事。不帮助者。罚香。
一凡巡照。知犯清规容隐。大众察出。同罚打斋。
一凡戊禁。乃指六戊。即六成申日也。余戊不忌。其所禁六日。凡法官道士俗人。有开静烧香。上章进表。关申天曹者。灭身。知而故犯者。殃及九祖。风刀万劫不原。非佩箓者减三等。赤文天律章。女青天律同。”
    共三十六条,可以说近乎严苛。尤其是第一条“凡奸盗邪淫。败太上之律法。坏列祖之宗风者。架火焚身”,更是引发了一场惨案。1946年11月11日深夜,白云观下院关帝庙道士许信鹤等联合白云观内道士三十余人,乘住持安世霖、知客白全一二人睡熟,“以煤油浸在安白二人衣襟,以点火着,复有人抱来柴火堆烧”。13日,白云观三十六名道众联合呈文向北平市警察局自首。许信鹤等人报称白云观为执行太上清规已经将安世霖、白全一二人架火焚烧。为何要烧死安世霖等人呢?许信鹤等人供称因法律无法解决,故以太上家法第一条“凡奸盗邪淫,败太上之法律,坏列祖之宗风,架火焚身”处置。这次惨案中,虽然有二十名道众受到了民国法律相应的处罚,但是对道教的影响却极其恶劣,也引发了人们对清规是否该被废止、清规是否等同国法等问题的深刻思考。
    新中国成立后,规定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,任何法律法规制度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,废除私法私刑,道教也适时对清规进行了调整修改,废止了清规中的体罚、羞辱和火化等惩罚措施,保留了催单、迁单、罚单费、警告等处分。道众有触犯国家法律的,则配合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既保持了清规戒律的神圣性,又体现了现代法制的权威性。

 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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