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。本会定名:青岛市道教协会,简称青岛道协。英文译名:QINGDAO TAOSIST ASSOCIATION。缩写:QD.T.A。
第二条。本会是青岛市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领导组织。
第三条。本会宗旨: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,团结全市道教徒,爱国爱教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维护宗教和睦、社会和谐;协助党和人民政府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;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,加强道教自身建设,办好教务。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力量。
第四条。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青岛市宗教事务局。
第五条。本会会址设在崂山太清宫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六条。本会任务:
(一)依法维护道教徒、道教团体、道教活动场所、及道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,深入调查研究,反映道教徒及信教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。
(二)加强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时事政策的学习,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。维护法律尊严,维护人民利益,维护民族利益,维护祖国统一。
(三)在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允许范围内开展道教教务活动,制定教制教规和具体管理办法,促进道教活动正常化、规范化。
(四)组织指导重大教务活动,加强对青岛市各宫观的教务指导,协调关系,促进团结,支持各宫观办好教务。督促全市各宫观搞好管理和自身建设,严守戒律、端正道风、修学并进,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。
(五)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,支持兴办道教自养服务事业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服务社会,造福人群,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。
(六)兴办道教教育事业,积极培养道教人才。
(七)开展道教文化研究,整理道教典籍、文史资料,编印发行道教出版物,弘扬道教文化。
(八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好道教文物、建筑、古迹、古树名木和宫观环境。
(九)积极开展同外界道教组织和海外侨胞的交往和联谊工作,增进相互了解,加强团结合作,促进道教事业的发展和祖国统一;加强与外国道教界、国际宗教和平组织的友好往来,促进道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七条。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。
(二)选举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
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。
(四)决定本会方针、任务和其他重大工作事项。
(五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八条。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九条。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市区内的道教宫观按分配名额提名,报青岛市道教协会审核确定。
第十条。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需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。理事会是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带本会开展工作,对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负责。
第十二条。理事会职权:
(一)执行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的决议。
(二)选举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
(三)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。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,礼请名誉会长。
(五)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。
(六)行使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三条。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。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十五条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十六条。常务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。
(二)筹备召开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和理事会。
(三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。
(四)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人选。
(五)决定协会各机构负责人人选。
(六)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。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。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十九条。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对内领导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。
(二)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,会长扩大会议、常务
理事会会议、理事会会议、及其他有关会议,讨论决定重要会务。
(三)督促检查青岛市道教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条。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一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。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。
第二十一条。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必要时,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。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。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。
第二十三条。副秘书长若干名,每届任期五年,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二十四条。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,可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。各机构负责人从新一届理事会中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五条。对道教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本会名誉理事。
第二十六条。本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由理事会聘请顾问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。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青岛市区内道教宫观和道教徒捐助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。
(二)自养收入。
(三)社会捐赠。
(四)政府资助。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。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道教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条。由会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
第三十一条。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。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。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。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等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五条。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青岛市道教代表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三十六条。本会修改的章程,在市道教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七条。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决议,须经市道教代表会议表决已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。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。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条。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四十一条。青岛市内的道教组织、宫观及会议代表都有义务遵守本章程,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。
第四十二条。本章程解释权属青岛市道教协会。 |